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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办发〔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第三条  本市规划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水利、气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第七条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出让或划拨方案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意见书应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批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