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定和部署要求,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逐步使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达到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2014年起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消除学校新增D级危房,实现“校校无危房”的目标。新建校舍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闲置校舍必须妥善处理并确保不出事故,其余校舍必须通过维修、加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形式使其安全达标。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指导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托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建立适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为校舍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统筹安排,建管并重。县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防震减灾工作总体规划、校园规划,统筹辖区内校舍安全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计划。要按照区域防灾减灾总体部署和建设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教育项目建设,新建校舍使用寿命最低在50年以上。要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改造轻维护”倾向,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安全合理使用校舍。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布局调整规划中不再保留的学校不得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对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危房实施分类处置,彻底消除D级危房解决校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避险迁建危患学校;对未达到国家安全建设标准且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要立即组织加固维修;对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校舍,严格按相关程序拆除重建,确保校舍坚固适用,符合防灾、抗震、消防等要求。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成立以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舍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现有和在建校舍及重点附属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教育部门及学校要不定期组织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形成安全排查常态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校舍安全鉴定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校舍进行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鉴定一次,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5年鉴定一次。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归档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据可查。(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震减灾总体规划,定期对辖区中小学校舍面临的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防灾救灾演练。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各种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年检结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对本地中小学校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至市(州)教育部门,市(州)教育部门对所辖区域校舍信息进行汇总并审核把关后在每年3月15日前上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校舍信息。相关数据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通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到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到所辖各类学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改扩建、重建项目要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还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职责负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因工程质量导致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防范不力酿成安全事故致使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评估鉴定、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