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汉阳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5个方面指标:
(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青山示范区不低于70%,汉阳四新示范区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当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三)城市防涝水平和防洪标准得到提高。示范区易涝点改造基本完成,示范区内涝防治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体系达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防洪堤防达标率为100%。
(四)城市生态底线得到有效保护。示范区天然水面保持率达到100%,生态护坡比例达到50%。
(五)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体系。新建项目的海绵性审查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法规、规章。抓紧制定出台《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集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调度于一体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形成系统技术体系。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理论和应用、监测评价方法等研究。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市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水务部门根据《导则》分别制订建筑、道路、园林绿地、水系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成立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联盟,开展技术体系研究及技术推广。择优选取有实力的海绵城市技术服务机构,为规划制订、方案设计、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相关单位和示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工程实践,及时总结提炼,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示范经验。
(三)加大统筹管理力度
1.明晰责任。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示范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工程由各示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园绿地、城市道路、排水管渠泵站、城市水系生态修复等项目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武发〔2013〕16号)确定的市区分工原则进行建设。城乡建设、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园林和林业、环保、气象、住房保障房管、城管、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等工作。
2.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优化区域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要把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作为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条件的重要技术指标,严格管控落实。
3.分类实施。综合考虑示范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地施策。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方法系统推进。对既有项目海绵性改造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同步实施。
4.项目认定。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清单。
5.制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按各区投资占试点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6.实行奖励。对示范区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奖励。在试点期内,以2015年10月1日为节点,在此前开工建设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海绵设施建设资金的30%予以奖励;在此后开工建设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海绵设施建设资金的15%予以奖励。由各示范区制定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