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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现将《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和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包括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片)区。

第三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按程序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调)区和复核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和节水评价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相应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内入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园区设立

第十六条 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可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化工园区宜集中连片,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化工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报告。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两规划三报告”),化工园区所在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

(二)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人员配备等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三)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包括化工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平台、事故废水防控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情况。

(四)化工园区距离长江干支流及九大高原湖泊岸线合规的支撑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多政策重叠区域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设立申请。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设立材料。

(二)州(市)初审。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经省级有关部门审议后形成拟设立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设立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设立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联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设立的化工园区申请认定,须符合本细则各项建设标准和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二)“两规划三报告”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三)化工园区建设达标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一)县级初审。园区管理机构对照本细则开展自查自评,编制《化工园区认定自评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初审,形成《化工园区认定预评估报告》报送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复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认定复核,形成复核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总评分70分及以上(评分标准见附表),经省级有关部门审议后形成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联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扩(调)区

第二十一条 化工园区认定后需要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扩(调)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化工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60%以上,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已认定面积的80%(面积调减除外)。

(二)园区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或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