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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9日

  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三)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每天不得超过4次合乘出行。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

  五、合乘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实并登记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车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