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保护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建设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与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配置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保护和协调区,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应实行绿地前置与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连接。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铁路、高速公路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二)国道每侧不低于20米,省道每侧不低于15米,县(市)道每侧不低于10米,乡(镇)道每侧不低于5米的防护绿地;
(三)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不少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建设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
(五)道路宽度为36米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
(六)道路宽度为25米至36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绿化带;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
(八)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根据景观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绿化指标。
(九)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主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主干路景观带的宽度;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十二条 河流沟渠的绿线控制:
(一)老城区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各控制30米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