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5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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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人员、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逐级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地税、民政、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5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2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变动情况,对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以上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至6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7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按缴费额的10%确定,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负担之外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九条2012年7月1日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条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月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城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70元,地方财政负担15元。
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费每满1年(含补缴年限),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加发3元。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市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乘以13个月确定。
第十六条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每月加发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十七条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原老农保人员,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其待遇标准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