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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休闲渔船”)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所辖海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水上垂钓体验、渔业观光等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 休闲渔业作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生业态,应注重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积极鼓励扶持。

第五条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渔船管理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所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港口口岸、海事、公安边防、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休闲渔船应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或经营,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可与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纳入经营管理。

第七条 休闲渔业单位组织、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休闲渔业单位法人组织、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船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船舶所在地基层政府负属地领导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新建休闲渔船应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新建船舶,原则上,船长不低于6米,船型、结构、性能符合渔船检验机构对休闲船舶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

第九条 休闲渔船的建造、购置由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检验、登记、垂钓等相关工作后,逐级上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休闲渔船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范围为休闲渔业类的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海域(有效的海域证或海域租赁合同)或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的公共海域;

3.所在社区(渔村)及街道(乡镇)政府、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休闲渔业活动(需提供《休闲渔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4.按规定休闲渔船建造或购置需满足休闲渔业活动要求;

5.拥有停泊专用水域、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等;

6.办理休闲渔船、船员及游客等保险资料。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的所有权需要变更和注销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休闲渔船买卖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所有人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后,应配备符合配额标准的职务船员,到所辖公安边防部门接受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及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船员及载客合计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应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应经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