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曲政发〔201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权限
(一)珠江源大城市规划区(包括麒麟区、沾益和马龙县全境)范围内供地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用地在2公顷以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用地在2公顷以上的(含2公顷)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送和审批的具体工作。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一)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拍卖参与者不得低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