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11〕24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对人的终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投入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等突出问题,仍然是我市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保障每名儿童享有机会均等的学前教育权利,是构建和谐宜昌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和紧迫任务,是全市人民的强烈期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优化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广大适龄儿童的就学需求。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逐步构建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普惠的、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同时,积极探索推进0~3岁幼儿早期教育发展。
至2013年,全市新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80所,完成乡镇(街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基本形成县(市、区)、乡镇(街办)、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力争每个县(市、区)创建1所省级示范园,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8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至2015年,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全面改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扩大,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9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至2020年,95%幼儿园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办园标准,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完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
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市、区)为主,教育主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导向,加强对县(市、区)学前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儿童人口分布、趋势变化,结合城乡幼儿园分布现状,科学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街办);落实经费投入;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和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进一步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分类定级管理,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相应工作。
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级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奖励、补助和全市幼儿教师培训。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投入机制。坚持市场开放、平等竞争原则,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体系,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保教费,对特困家庭儿童给予资助,确保适龄儿童入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资源
努力提高公办幼儿园保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盘活教育资源,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兼并弱园、向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连锁式办园新模式,努力提高公益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覆盖水平和保障能力。
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审核确认并予公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措施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公众提供普惠性服务,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开招标”、“专业领办”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领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对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应缴纳的市及县(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征返手续。免收幼儿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加快推进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变其用途。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措施,在每个乡镇(街办)办好1所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益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形成1个乡镇(街办)建有1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下设适量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人口稠密的乡镇(街办)和村根据需要建设多所幼儿园或举办公益性中心幼儿园分园。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留守儿童入园。
六、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优化幼儿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