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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办发〔201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6日

九江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办法



为逐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 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 号)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九发〔2018〕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下简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开。紧密结合我市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稳步推开。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做好精准施策,应补尽补,不漏一人。

二、提升供给服务

(一)服务形式。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二)完善居家照护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督促照护和托养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提升居家照护服务水平,定期向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开展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探索日间照料服务。建立日间照料服务设施标准,整合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提升机构托养能力。围绕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护理和康复需求,按照残疾人护理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分年度实施农村公办养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托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公办养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鼓励社会投资创办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以及社会投资的养老机构接收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地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加快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整合政府公益性岗位和购买服务资源,补充专业护理人员工作力量,强化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护理能力建设常态化。

(五)明确补助标准。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全日制寄宿的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加强政策衔接。按照择高享受原则,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七)因地制宜定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制定当地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细则,指定托养方式或多种托养方式并行。

三、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工作模式,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建立民政、残联、扶贫、卫健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进行申报,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村(居)委会初审通过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和评估。乡(镇、街道)残联部门对残疾类别、等级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扶贫部门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是否纳入特困救助进行审核,卫健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对失能情况进行评估。经联合审核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资料上报至县(市、区)民政、扶贫、卫健、残联部门。

(三)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扶贫、卫健、残联部门按职责对上报人员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人员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进行比对,并对照护人员和托养类型进行统计,核算资金,审批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统筹省、市两级专项资金并下拨到县(市、区)财政。

(五)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村(居)委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5日之前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新增的或者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因死亡等原因减员的补贴对象信息,乡(镇、街道)负责统计,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形成动态信息台账及动态数据表,及时报财政、民政、残联,按程序进行认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