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保持适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为目标,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分类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推动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机融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建设项目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环评准入、审批、监管等三项制度,切实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格局,形成“审批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优、监督管理更强”的环评审批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环评准入制度

(一)强化规划环评。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地、两域、十个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磷煤化工、黑色和有色金属、畜牧、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五大专项规划,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规划环评文件未经审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相应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重点规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严格环评准入。建设项目所在地已无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确需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在采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风险可控的,经市(州)人民政府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方可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三)划定选址“底线”。依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三类对建设项目选址划定准入“底线”。第一类是重化工及“涉及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排放”(以下简称涉危涉重)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第二类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第三类是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

(四)制定负面清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禁止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列入清单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环评手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构建联动机制。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能源、林业、水利、商务、旅游发展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并适时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规划环评指导意见。

三、建立健全环评审批制度

(一)实行分类审核。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管理;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且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核准管理;对基本不造成环境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