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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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规范各项建设行为,确保在实施期内完成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我省建设的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合称“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简称“园区”)。
第三条 列入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以及与园区循环经济建设相关的事项,执行本办法。
二、园区建设
第四条 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科学规划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空间布局,清晰界定园区边界,完善环保及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完整循环产业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把园区打造成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第五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国家示范试点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建设。
第六条 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上半年和本年度国家示范试点建设的进展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效、下半年或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及拟达到的目标。
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国家示范试点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做法、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突破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进行宣传推介,不断扩大国家示范试点的影响力,提升国家示范试点园区的品牌价值,切实发挥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对提升当地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九条 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条 根据国家示范试点建设实际需要,若需对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整,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须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集中调整一次,项目调整工作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后一年内完成,以确保园区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2、项目调整不得降低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的目标;
3、拟调整的项目要在同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有利于园区产业布局和循环产业链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
4、拟调整的项目要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能力建设、示范基地内与资源加工处理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若需对支持范围内项目进行调整,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列入补助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转拨到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国家示范试点园区所在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