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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为加强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治理者受益、污染者赔偿、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在贵阳市和安顺市之间实施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二、生态补偿以红枫湖主要入库河流羊昌河的焦家桥断面和桃花园河的骆家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达标限值分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断面具体位置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确定。

  三、对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在自动监测装置建成前,实施人工监测,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

  四、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断面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