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2-05-23 大政发〔20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