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加大公民无偿献血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现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血液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根据各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
(二)各级血站(包括血液中心、州市中心血站、县基层血站和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
(六)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献血的目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使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踊跃献血。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列入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八)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九)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血站,强化采供血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尽快依法建立完善血站,按照《献血法》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健全采供血网络。各级血站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内部建设,使之依法进行规范的采供血服务。
(二)各级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血液前,核对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健康检查;
2.必须由具备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予以销毁;
4.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血站不得单采血浆;
6.血站的业务活动资料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保存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7.血站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血源和血液。
(四)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献血办或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三、加强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储备好医疗急救用血,严格用血审批制度。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