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国资委,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
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实施“博聚楚天”工程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焦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聚集和打造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以更有效政策、更实举措、更大力度实施“博聚楚天”工程,擦亮湖北青年科技人才品牌,突破性壮大博士后人才队伍,用好博士后人才资源,为湖北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厚植人才优势。
二、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
(一)扩大博士后平台规模。推进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列为省属高校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湖北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项目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分配专家推荐名额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博士后平台的考核管理,每年对博士后国际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平台予以奖励。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博士后平台,给予通报表扬和10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发放博士后平台建设补助。对新设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社科领域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内累计招收非在职非超龄博士后达到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补助由省财政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补助由属地市县财政承担。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县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标准补齐当年差额部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博士后合作导师激励机制。鼓励更多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参与博士后培养工作,将博士后培养情况作为专家推荐选拔、合作导师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因素。(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三、加大博士后引留支持
(四)加强博士后日常经费保障。对新进站人员全员给予日常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分2年发放,省和设站单位所在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筹用于博士后培养,开支博士后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吸引优秀博士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尖端人才引进项目(原博士后尖端人才引进计划),围绕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学科及前沿领域、“卡脖子”领域,招引全球高校排名前150位或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自然科学领域优秀博士毕业生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通过条件认定和择优评选每年资助100人左右,资助标准为40万元/人,分2年发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在站博士后开展科研创新攻关。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支持进站一年内的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博士后,聚焦重点领域、发展前沿,紧盯重大理论和科技创新,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研究。每年择优资助200人左右,分A、B两档,A档资助100人左右(限自然科学领域和工程技术领域博士后申报),标准为18万元/人;B档资助100人左右,标准为9万/人,一次性发放。探索建立博士后“揭榜领题”长效机制,搭建企业和博士后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对接平台。对市县推荐的对接成功签约项目,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评审,每年择优资助3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30万元,每个项目带动2-4名博士后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地方给予政策激励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出站博士后跟踪培养支持。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先锋人才跟踪支持项目(原博士后优秀人才跟踪支持计划),面向当年出站考核评级为优秀及以上等次、首次就业与湖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择优资助100人左右,资助标准为15万元/人,分3年发放,可与安家生活补贴叠加享受。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卓越人才跟踪培养项目,面向出站5年以上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前沿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富有潜力的优秀在鄂工作博士后,每3年遴选10人,资助标准为30万元/人,分3年发放,并按相关规定,纳入“楚才卡”B卡申领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八)发放博士后安家生活补贴。对当年出站且首次就业与湖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经费由用人单位属地市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四、优化博士后成长环境
(九)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不受基础职称、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考核合格出站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后人员,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占用评审通过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强化人才项目对博士后的支持。在省和市州自然科学基金和科研计划中对在站博士后单列申报和评审指标。开辟优秀博士后入选省“青年拔尖人才”等项目直通渠道。持续完善科研“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将在站博士后人员纳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申报对象,单列申报和评审名额。在省战略产业相关的“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中优先资助一批原创性博士后科研项目,适当向企业博士后倾斜。将博士后人才的引育留用作为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立项申报、结项考核的重要考评因素,为博士后创造更多主持、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机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科协、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博士后人才薪酬待遇。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优秀博士后,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二)提升博士后人才就业质量。积极搭建就业平台,集成博士后人才和岗位信息,服务博士后高质量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与博士后设站单位合作开展博士后订单式培养。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在常设岗位无空缺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省直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
(十三)完善博士后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设站单位要为博士后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