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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九自然资办发〔2024〕15号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若干措施(试行)》已经2024年市规划土地运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6日


九江市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若干措施(试行)

为满足市场对多样性住宅的需求,增加民生福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九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优化措施。

(一)支持住宅户型品质提升

1.不限定住宅阳台悬挑进深,但住宅阳台不得占压室内空间,进深不得大于相邻居室空间进深的50%,住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20%。

2.飘(凸)窗宽度不限,在出挑宽度不超过1米时,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如飘(凸)窗宽度超过建筑开间三分之二时,则需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允许卫生间、厨房设置飘(凸)窗。

3.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和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可同时设置,不大于5.0平方米/户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空调板进深在0.80米及以下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4.在满足露台定义的前提下,住宅露台比例和个数不作要求。

5.允许住宅客厅挑空两个自然层,且挑空面积不大于其底层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30%,该客厅面积按单层面积计算。

6.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建筑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面积25%时,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地下室的通风井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二)支持建设高品质居住小区

7.鼓励改善型高品质住房建设,在满足容积率下限大于1.0,上限控制在1.3-1.6的情况下,放宽住宅沿路高宽比和天际线要求,取消高低配限制,建筑标准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4米。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3层)的住宅产品。

8.加大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力度,对《九江市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工程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优化完善,(1)对“开敞式公共休闲绿化平台”的管控要求调整为:平台不封闭、无围护结构、连接4户及以上的住户并共享、平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2)将建筑底层必须设置架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要求调整为:鼓励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允许外围采用透明玻璃或格栅封闭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3)将花园平台庭院所对应的上一层楼的全部外墙面不能开窗的要求调整为:花园平台庭院所对应的上一层楼的外墙面可采用长虹玻璃等透光不透视的材料遮挡视线。(4)在核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人防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指标及单体装配率指标时,花园平台和开敞式公共平台建筑面积不列入计算基数。

(三)细化停车配建要求

9.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0.6/户;对于新建商住类项目,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户型,配建指标≥0.8/户;9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的户型,配建指标≥1.0/户;14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户型,配建指标≥1.3/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户型,配建指标≥2.0/户。允许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出让用地范围内设置总机动车泊位数量10%以下的地面机动车泊位。

(四)优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