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规〔20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2011年12月28日
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
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主要用于结构化面试方式。
第三条 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简称“人社 部门”)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 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 、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面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面试方式、 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测试、实际操作考评等方式进行。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面试。确需采用其它面试方式的,在面试方案中说明,经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0 分钟。
第九条 面试内容应坚持“ 干什么、考什么”原则,主要测 评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可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第十条 面试方案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面试 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方式、 内容、程序、 时间、地点和成 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的办法,领导及工作小组 等。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 一天内进行面试。面试试题在人社部门指导监督下由招聘单位及 其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试题一般应附有答题参考要点、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十一条 面试程序:
(一) 制定面试方案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二) 编制面试试题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 成立面试工作小组 ,抽选面试考官;
(四) 布置面试考场;
(五) 培训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
(六) 实施面试;
(七) 核实、登记并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章 面试考场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设置
(一) 考场应设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
(二)考场一般应设立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候分室(当场亮分的可以不设),有条件的应设医务室。所有工作室均须张贴醒目标识。
(三)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开考 30 分钟前应全面清场,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入口处应有保卫人员全程值守,凭证出入。
第十三条 面试室布置
(一)面试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冷暖适宜、 隔音效果好。
(二) 面试室设置应与面试形式、 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 室内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 唱分席、计时席、计分席、核分席、监督席,条件许可时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四条 候考室布置
(一) 候考室应实行封闭,不得有与外界接触的任何通讯设备及设施。
(二) 候考室与面试室应保持一定距离, 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行进路线互不交叉。
(三) 候考室内应张贴《面试考生须知》, 有条件的可设候考室独立卫生间。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五条 考官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三) 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法规。
(四) 为人公道、正派, 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招聘工作纪律。
(五) 身体健康,具备参加面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 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 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历, 同时应担任正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 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县市区可放宽至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考官职责
(一) 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开展面试工作。
(二) 根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三) 执行有关保密、 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十七条 考官组成
(一) 面试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官和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
(二) 考官小组一般为 7-9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 考官不得超过一组考官数量的二分之一;其他考官由人社部门于面试前一天在考官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三) 考官小组设主考官 1 名。主考官一般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
(四) 面试考官原则上应持有考官资格证或考官培训合格证。组织面试工作前,可适当安排备用考官。
第五章 面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工作人员组成面试工作人员由考场负责人、场内工作人员和场外工作人员 组成。考场负责人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担任;场内工作人员应 有唱分员、计时员、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等;场外工作人员 一般有候考室工作人员、引导员、候分室工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 医护人员等。
面试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且与考生无回避关系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牌。场内、场外工作人员工作牌的底色应有所区分。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人员职责参照《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规程(试行)》 执行。
第六章 面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官要求
(一) 按时到达面试考场 ,做好面试准备。
(二) 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面试评分。
(三) 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考生进行面试时不得离开考官席。
(四) 面试期间,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求
(一) 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 ,做好面试准备工作。 (二) 不得擅离考场,不得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三) 服从考场负责人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四) 面试期间,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考生要求
(一) 按时到达候考室。
(二) 携带与面试有关的证件及材料, 自觉接受验证。
(三) 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四) 面试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联系,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面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要求
(一) 遵守面试有关规定。
(二) 按时到达考场,监督检查考场设置及试卷密封情况。
(三) 监督计时、计分、核分、登分、统分的准确性。
(四) 及时纠正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对评分有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撤换考官。
第七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通知面试考生,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 按要求布置好考场,准备考生面试序号签、考生面试 抽签登记表、考官评分单、面试记分汇总表、面试记分统计小表 等相关表格。两个以上考场的 ,还需准备考官分组签、分组抽签登记表和工作人员抽签登记表。
(二) 组织工作人员和考官到岗。所有人员应在面试开始前 半小时到岗,佩戴工作牌,进行考前培训。有两个以上考场的, 工作人员和考官均需在考前抽签确定考场,并分别在《面试工作 人员抽签登记表》 和《面试考官抽签登记表》 上签名确认后各自进入面试考场。
(三) 组织面试考生报到。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 进入候考室,在面试实施前 10 分钟内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不得参加面试。
(四) 组织考生抽签 。候考室工作人员在核对考生相关证 件, 收取并关闭考生所有通讯工具及设备, 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后,组织考生在面试前抽签确定面试出场顺序,并在《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 上签名确认。在面试实施过程中,考生若因特殊情 况需离开候考室,须经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并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五) 面试题本。面试题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其中一名监督员)于开考前半小时内送达考场。面试开考前 5 分钟,试 题袋面对第 1 号考生拆封。第 1 号考生退出面试室外等候,监督 员将试题分发给考官,考官熟悉面试题目,做好评分准备;开考前,在考生席上放置面试题本、笔及空白纸。
第二十七条 面试实施
(一) 面试。考生按面试抽签顺序在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面 试室,主考官按规定程序主持面试。考生答题完毕,考官进行评 分, 工作人员收取考官评分卡及考生所用白纸,考生退到门外 (候分室) 等候,待下一位考生答题结束后, 由引导员带入面试室听取面试成绩,依次进行。
(二) 计分 。考官评分一般应为整数 。记分员根据考官评 分,填写 《面试记分统计小表》, 与核分员计算、核对成绩,核 分员填写 《面试记分汇总表》。 记分员及时将 《面试记分统计小表》 交由监督员签字确认后传给唱分员。
(三) 宣布分数。 唱分员宣布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听分后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
(一) 面试成绩应按评分标准评定。
(二) 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或分别去掉面试要素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 分,计算各要素的平均值,再将各要素得分合计的方法计算考生 得分 。面试最后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如分数相等,保留三位小数。
(三) 现场评分的面试成绩应当场宣布,其它方式的面试成绩及时在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 面试结束后,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后留档。
第八章 面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将携带的 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考场监督人员保管,待本场面试工作 结束,再交还本人。面试期间,考官及场内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所有通讯设备关闭交 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面试结束, 由工作人员将通讯设备交还考生。
第三十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人员将面试题本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 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宣布面试成绩无效,重新组织面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或禁考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规则,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 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