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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11号规定,1.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2.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交年度净利润,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两类执行:(1)第一类为资源类企业,执行20%的上交比例;(2)第二类为其他企业,执行12%的上交比例;此外,从2016年起,逐年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


九江市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11〕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九江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

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部门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有关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交年度净利润,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两类执行:(1)第一类为资源类企业,执行20%的上交比例;(2)第二类为其他企业,执行12%的上交比例;此外,从2016年起,逐年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