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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7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2〕126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 各单位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 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 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 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