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省级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情况进行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评议考核和组织对下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进行评议考核,且考核分值不低于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的15%。
第七条 评议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考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编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征求考评对象的同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