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中配备的协助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指导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中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责任人,加强领导和监督,提供办公和其他执法条件。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人员,并报告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技术培训服务;
(二)受理县级转报的申请材料,提供无线电频率台站等无线电管理基础数据和材料;
(三)定期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转拨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业务补助经费和设备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受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它机构签订无线电管理工作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程序、期限、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其它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受理群众投诉,并在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下列事项:
(一)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
(三)具体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投诉电话;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四)具备一定的无线电业务技术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前款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委托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委托权限和范围,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和政策,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站址初步勘察和备案工作;
(三)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无线电管理事宜,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四)调查收集无线电管理有关数据和材料,协助催征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五)转报有关投诉,协助排查无线电干扰,查处违法行为。
边境县(市、区)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还应当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调查、研究及测试边境地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设有简易无线电监测站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定期对简易监测站进行监护,防止其受到破坏。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对已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主动核对、登记,建立频率台站数据库,并定期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从事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
每次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检查情况及其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加强对设台单位的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检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督促设台单位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申请人请求,协助做好有关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