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19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征收标准和范围,确保依法征收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和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禁擅自调整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确保严格依法征收。
二、 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足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必须严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