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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农水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主要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全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具体为:对14个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70%;对非深度贫困县贫困人员,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脱贫攻坚规划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2.提高待遇水平。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尽快出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3.保障贫困人员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保险方面

1.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资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2.不断巩固完善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大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实施精准支付,减轻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3.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用药准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临床使用必须、价格昂贵的目录外重特大疾病药品,采用多种方式和措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结合我省参保患者的临床需要,逐步扩大病种范围,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定额结算等方式,完善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机制。

4.积极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各级人社、财政、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实现“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垫资负担。

6.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简化备案流程,创新备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贫困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让广大参保群众共享改革红利。

7.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扩大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应用范围,增加审核规则,实现从事后审核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理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落实《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建筑项目参保动态实名制管理,有序开展水利、铁路、交通等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费率浮动政策,发挥费率浮动的杠杆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落实先行支付政策。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失业保险方面

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防止参保人员因失业转贫。

2.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健全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

3.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妥善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4.发放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