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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琼府办〔202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提高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项目落地,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省重点(重大)项目认定和管理

  省重点(重大)项目由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7〕20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现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照规定应报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但尚未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项目、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选址未明确的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但用地选址尚未明确的项目,确需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的,可以按照《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为省重点(重大)项目。

  省重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除《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所要求的必备材料外,还应包括项目用地情况,具体包括拟用地面积、用地选址等情况。

  二、做好用地选址和规划保障工作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所在区域的项目准入要求。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但符合《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9〕35号)等相关规定的规划调整条件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以先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并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等办理规划调整审批手续。其中,公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但符合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以及规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范围的,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及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三、做好占用林地审批保障工作

  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的,应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其中属于省级审批权限或属于国家委托给省级审批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在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时,直接安排林地定额指标;由市县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所需的年度林地定额指标由所在市县从省下达的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追加保障。进一步简化林地占用审批程序,我省有关林地占用审批规定与原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42号)等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保障工作

  省重点(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所需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以下规定保障: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时直接安排指标;二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省重点(重大)项目,由市县政府从处置存量建设用地产生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市县产生的指标不足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全省指标节余、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予以调剂安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涉及需省级统筹耕地占补指标的,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206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土地征收审批保障工作

  省重点(重大)项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