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强督促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市(州)、各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养老托育服务领域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督促和总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制度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 |
积极发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 |
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参加 |
4 |
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5 |
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入住综合评估制度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6 |
提升家庭照护能力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省妇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7 |
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措施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
8 |
完善公建民营机制,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
9 |
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0 |
提升农村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1 |
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2 |
增加托育服务市场供给 |
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3 |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4 |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
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参加 |
15 |
加强养老托育规划布局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6 |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 |
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7 |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市更新行动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参加 |
18 |
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 |
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
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0 |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21 |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
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证监局 |
22 |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参加 |
23 |
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
24 |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成长环境为导向,培育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25 |
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逐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 |
26 |
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 |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
27 |
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 |
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 |
28 |
鼓励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
29 |
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 |
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
30 |
加强宜居环境建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残联 |
31 |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2 |
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3 |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 |
34 |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5 |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严防危害老年人、婴幼儿健康恶性事件的发生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6 |
提升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 |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7 |
降低特种设备引发的风险发生率 |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公安厅 |
38 |
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39 |
部门依据国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以及单位认定方法开展重要指标年度统计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 |
40 |
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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