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区域集中供冷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全文废止】
三府〔2017〕329号
(2017年12月1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7〕329号)文件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集中供冷在公共建筑领域的应用,促进节能低碳,助力三亚建成国家低碳示范城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以特许经营形式建设运营,“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三亚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区域集中供冷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即海棠湾行政区:南起亚龙岭,北至三亚市界,西起东线高速公路,东至海边,包括南田温泉和蜈支洲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指“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通过设立的冷站及区域供冷管网,统一规划、集中向所覆盖区域内公共建筑提供其中央空调冷冻水的空调冷源系统,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供冷设施包括冷站、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设备和用户侧换热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单位,是指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从事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供用冷合同、接受区域集中供冷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等情况。
第六条 特许经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
(三)制定特许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制定供冷收费方案。
(四)为“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不间断、安全、可靠、高效的供冷服务。
(五)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单位、用户使用的供冷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章 供冷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三亚市海棠湾分区规划》,组织编制特许经营区域集中供冷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单位负责集中供冷设施的建设。供冷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集中供冷工程竣工后,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应当接入集中供冷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特许经营区域供冷范围内的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其建筑中央空调系统冷源由“项目”集中供冷管网提供。规划部门在新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方案审查时应着重对建筑空调冷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三条 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其中央空调系统冷源部分的设计和建设。特许经营单位应在建筑设计、建设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工程技术条件和需求。
第三章 供冷与用冷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冷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职责、冷负荷、供冷时间、投资(管理)义务、供冷价格、交费时限、供冷参数、管网维护、应急处理、奖惩制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逐步协调推进集中供冷,针对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不同的特性,其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要求如下:
(一)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的冷源,应当由“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提供。
(二)已自建中央空调系统冷源生产设备的既有经营性公共建筑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过渡期为10年,过渡期从其建筑投用之日计算,过渡期后应当接入区域集中供冷系统并停止使用其自建冷源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