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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

宜府发〔2014〕3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