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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5〕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摸清关爱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加快建立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横向连接民政、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妇联、残联等部门的留守老人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老龄办、省妇联、省残联)

二、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村(居)民委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三、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以“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全面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等为载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创新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提高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知晓率。精准开展岗位信息服务,结合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就业意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实现用工岗位信息服务全覆盖。大力开展创业、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实用技术等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留守老人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人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化“和谐贵州·三关爱”绿丝带志愿服务行动、关爱“留守妇女老人”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和“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关爱留守老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安全服务、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留守老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地要健全管理规范、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认真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人及时发放补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贫困留守老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农村贫困残疾留守老人免费配发居家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有康复需求的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老人发放残疾人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先修建、改造。(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六、提高留守老人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留守老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农村留守老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留守老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加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高龄、失能、半失能留守老人提供上门诊疗和健康检查等服务。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力争2018年底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已经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地方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落实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逐步提高奖励和扶助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村留守老人及时便利领取养老金、补贴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留守老人平安守护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提高留守老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排除、化解涉及留守老人的矛盾纠纷,大力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涉及侵害留守老人案件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防止针对留守老人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留守老人生命财产安全。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留守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根据留守老人经济收入、赡养、健康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留守老人风险等级评估。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救助关爱,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公安、城管、妇联、残联、扶贫、医院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老年协会等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严重精神疾患、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或老年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