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0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餐饮业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二、凡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油脂排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规定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以及防治污染的设施、类型。不得将废弃油脂销售给未取得城建部门废弃油脂加工、处置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