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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的通知【有效期5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3〕2号

信息时效期:2028-03-09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已经印发。为指导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现将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的《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日


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要求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二十条,其中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手续,执法监督和地灾风险排查等职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出台规定对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规定内涵,抓好培训宣传,并对照部门职责内容,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检查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一)高质量编制“多规合一”乡村规划。2023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在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落实村民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二)强化城市详规约束。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推进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详细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优先纳入近期城市更新或城区改造计划,启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修改和完善工作。

(三)严格“一张图”管控。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备案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必须及时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三、细化建房选址与布局要求

(一)绘制并公布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设区城市和县级市在地块图斑属性中标注为“201”(城市)的为城市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县城在地块图斑属性中标注为“202”(建制镇)的为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基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绘制现状建设用地图,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公布。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和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了解。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按照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更新。

(二)加强自建房选址指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合理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污染地块、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及冲沟、陡坡、行洪河道、行蓄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做好坡体防护。

四、加强用地规划审批服务

(一)加强用地审批服务。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落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的过渡期内,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宅基地建设标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严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