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衔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等问题而采取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 各地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