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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4〕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23 日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



为加快办理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工作,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确需使用林地的,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批次报批方式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特制定本审批流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发布、第 698 号修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发布、第 42 号修改);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 号);

(六)《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1 号);

(七)《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规范林地占用和规划调整合并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1〕325 号);

(八)《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9 号);

(九)《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 号);

(十)《海口市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海府办函﹝ 2022﹞ 6 号)。

二、办理流程

(一)用林申请。区政府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同意给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在批准农房报建前,如涉及占用《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中的林地,按批次由区政府统一向市资规局提出宅基地使用林地申请,附具如下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同意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区政府按批次统一出具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