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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宜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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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出责任 | 服务类型 | 责任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3号)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
3 | 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 )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在所有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5 | 养老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医疗机构挂号的,持居民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 -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市、县两级社区教育指导中心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 | 关爱服务 | 市教育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运输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9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办的各种展览,实行免费开放。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费,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门票费。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发改委 |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景区门景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实施意见》(鄂价工服〔2018〕93号) | ||
10 | 老年人能力评估 | 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老年人 | 根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规定,由评估机构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开展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 | 入住养老机构或申请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由市财政承担;其他自愿申请评估的,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城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民政〔2018〕70号) |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3〕71号) | ||
12 | 法律援助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司法局、市法院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13 | 优抚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14 | 分散特困供养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中央、省及县市区财政负担。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43号) | ||
15 | 集中特困供养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中央、省及县市区财政负担。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43号) | ||
16 | 低保重点保障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 按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30%的比例按月增发低保金。 | 中央、省及县市区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43号) | ||
17 | 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1.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按类别分别给予320元/月、400元/月的服务补贴。 2.符合条件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按入住养老机构类别、等级给予600-1000元/人/月服务补贴。 |
城区由市区财政分担。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民政〔20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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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按不低于1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城区由省、市、区财政负担,县市及夷陵区由省级和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18号) |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 按不低于7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城区由省、市、区财政负担,县市及夷陵区由省级和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18号) | ||
2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独居、残疾老年人家庭;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及长期居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独居、残疾老年人家庭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补贴标准为 3000-6000元/户,所需资金统筹从省级养老服务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福彩公益金、慈善捐助资金等资金中解决。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2023年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民政〔2023〕7号) | ||
2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宜昌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宜医保发〔202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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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 | ||
23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省民政厅、省委平安办、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省残联、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16号) | ||
24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城区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43号) | ||
2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城镇)人才人口聚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9号) | ||
26 | 意外伤害保险 | 户籍在宜昌城区(含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高新区及托管的白洋工业园、生物产业园辖区)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由政府出资统一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60-79周岁老年人10元/人,80周岁老年人以上20元/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100元/人。 | 城区由市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 ||
2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老年人:1.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符合基本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 城区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中央、省和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 | ||
2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老年人: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户籍老年人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9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890元/人/月。 | 城区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中央、省和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 ||
29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宜昌户籍、年龄达到65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 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按照1200元/人/年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城区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及夷陵区由本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部分老龄失独人员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通知》(宜府办函〔2022〕20号) | ||
30 | 城区长期护理保险 | 经失能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重度或中度失能,且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参保老年人(即失能享待人员) | 失能享待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享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发生的合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基金支付实行限额制,限额标准以下合规护理费用由基金承担,限额标准以上及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 市财政、医保基金、个人三方筹资。 | 照护服务 | 市医保局 |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宜昌银保监分局关于修订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宜医保发〔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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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具有宜昌户籍且长期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人 | 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定点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由定点服务机构为重度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家庭提供长期、定期、短期或单项护理服务和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 | 从省级拨付的养老服务体系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中予以补助或地方福彩公益金和财政预算资金中支付。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