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2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品位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实施分类施救
各级政府要按照流入地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以流浪乞讨为生的居民进行教育和妥善安置,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督促和指导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城镇社区要形成网格管理员与救助管理机构互动的救助工作网络和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引导,认真甄别,因人施救。要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应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在宜昌区域内流浪乞讨的人员,由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负责接回安置;对能查明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本人不愿自行返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民政部门也拒不接回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送交流出地民政部门。省内跨市州的护送工作由宜昌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护送到县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跨省的护送工作由宜昌市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到负有跨省接送受助人员责任的救助管理机构。对于无法查明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救助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安置。待安置的受助人员在站内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返乡和安置。要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要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积极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联系,妥善安排流浪未成年人返乡。
三、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组织督办和整改工作。
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救治性对象,要通知120急救中心和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治。
司法部门:大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