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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4日

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建立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分散供养“三无”家庭)。
(二)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包括:
1. 大龄夫妻(法定退休年龄内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
2. 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
3. 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及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未享受到采暖费补贴的居民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72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城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
(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
1. 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部门,申请并领取《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和《大连市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持《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和《大连市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 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和《大连市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4. 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后,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资料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相关资料档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留存,统一管理。
5. 区民政局经过审核后签章,并会同区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6. 区供热管理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金额进行核准,并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