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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版】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版】
(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自1996年11月14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扫除文盲工作,组织培训专职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交流经验和表彰先进等活动,指导教学工作,保证扫除文盲教学的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成人教育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组织开展扫除文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参加扫除文盲活动。

第六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当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前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审定。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符合成人教育规律,注意识字能力的培养。

扫除文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九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选聘,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具体聘用、付酬的办法由聘用单位拟订。

普及教育程度低、文盲较多的地方,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扫除文盲教师。专职扫除文盲教师的待遇与小学教师相同。

第十条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扫除文盲的教学活动。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应当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任务。

当地中小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组织教师和部分学生参与扫除文盲教学。凡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由当地小学负责脱盲。

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监狱部门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服刑人员中的文盲、半文盲实施扫除文盲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服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负责脱盲。

第十一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个人脱盲标准是:用拼音文字的,能够熟练掌握字母的读、写和拼音规则;用表意文字的,识一千个字;用音节文字的,识五百个字。无论学习何种文字,都要能够阅读民族文字的通俗书报,能用民族文字记简单的帐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十二条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常住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实行考核、验收制度。

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县级市、市辖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个人脱盲考核和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考核、验收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基本扫除文盲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五条 扫除文盲实行免费教育。扫除文盲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必要补助;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