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九府办字〔202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一、修改的文件(3件)
(一)对《
关于大力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11号)作出修改。
1.删除“七、优化财政奖补政策”第2小点中“且十年内不得迁离”的表述。
2.删除“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中“以企业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参照数,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补助(此补助政策从股改完成当年起享受至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单个企业最长不超过五年;已股改“优先层”企业可自文件正式施行起享受五年)。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挂牌重核前两年度企业利润、在会计处理中形成新增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自查补缴,以实际入库数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参照数,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当年度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补助”的表述。
3.删除第九点“九、扶优扶强后备资源库企业”的全部内容。
(二)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推动商贸消费再升级助力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九府办字〔2021〕65号)作出修改。
将附件1《关于推动商贸消费再升级助力九江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30条政策措施》第4小点“推动商贸综合体独立核算”中“注册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首次入库统计”的表述修改为“对首次入库统计”。
(三)对《
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九府发〔2017〕6号、九府办发〔2021〕14号修正)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