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59号),进一步做好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案件进入高发期,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激增;另一方面,案件高发领域扩大,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开正门、堵邪路的工作思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责任分工。
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处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组织研究和制定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确定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自治区金融办承担自治区处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起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责任,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工商、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日常监管。
1.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风险高发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风险点,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网信、公安、工商等部门会商机制,严把准入关口。在招商、审批中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风险监测,落实源头防控。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网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对风险高发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传递、反馈风险排查情况,各司其职尽早处置风险。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3.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驻桂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并建立问责制度,在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及时将可疑账户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监测预警。
1.探索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早介入、处置,努力将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
2.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积极整合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3.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组织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4.持续排查摸底。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和预警。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明确风险化解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制定化解处置措施,有效化解各类风险。
(三)依法强力打击处置。
1.依法严厉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各部门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积极消化存量风险,有效遏制案件高发态势,保持高压震慑。
2.加强工作协调。按照办案、维稳、资产处置有机衔接的要求,形成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总体协调,公检法办案,辖区人民政府属地维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牵头的设区市要积极落实牵头责任,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开展案件侦办、打击和处置工作,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设区市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
3.坚持分类施策,落实维稳。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属地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