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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连市填海形成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方法的指导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连市填海形成土地收储成本核算方法的指导意见
大政办发〔2024〕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填海形成土地的收储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108号)、《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大政办发〔2020〕3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区域内,对以政府委托企业填海等方式,已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形成的土地,适用本意见。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核算原则

根据《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108号)关于“收购价格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补偿费等合理确定”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 大政办发〔202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