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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办〔202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8年1月1日前已从事审判、检察、公证、仲裁(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不正当因素干预;

(三)可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高校法学教授及具有同等水平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四)行政复议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