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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3〕56号
失效日期2029-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及医务人员带头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保证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驻宜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依法查处采血、供血、用血中的违法行为。市中心血站承担全市采供血日常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无偿献血屋建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推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通过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市中心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赠,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无偿献血工作。

  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条 市中心血站采血、供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一)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原则,采血的种类、数量、流程、注意事项等;

  (三)对献血公民免费进行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四)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采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确保献血者健康安全;

  (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做好献血者跟踪回访工作,提升献血服务质量;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血费报销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特殊血型献血者和成分献血者数据库,保障应急用血;

  (九)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电子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并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规定。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献血场所地址、服务时间、联系方式,方便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无偿献血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捐献全血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或3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捐献成分血、交替捐献全血与成分血,每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向无偿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监制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工作单位的无偿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无偿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测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按照以下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下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1000毫升以下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下同)临床用血时,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献血与使用血液产品不同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可按上级有关规定享用医疗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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