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2010年学前三年入园率仅为55.4%,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入园难”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尽快解决“入园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着力构建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县级示范幼儿园为骨干,乡镇幼儿园为基础的学前教育网络。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公办民办并举、城市农村共同推进、质量达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省级财政支持新建成1000余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的目标。
——2011年至2013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500所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办幼儿园,其中2011年300所、2012年和2013年200所。到2013年底,全省三分之二左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公办幼儿园。
——2014年至2015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公办幼儿园200所。到2015年底,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60%。
——2016年至2020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级财政扶持新建公办幼儿园300所。到2020年底,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以县级政府投入为主,省、市给予补助的方式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举办者、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2011年至2020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建的公办幼儿园,省级财政按每所5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加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省政府73号令中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的规定,各县(市、区、)可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部分用于学前教育。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对各县(市、区)2011年没有幼儿园建设任务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启动建设的幼儿园项目,省级财政将进行适当补助。
(二)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重点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要将建设公办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加快发展。在建设幼儿园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采取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在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人口分散地区由当地中心幼儿园举办流动幼儿园或季节班、在幼儿人数较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建立附属幼儿园等方式有效利用资源。盘活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将其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2.大力发展城镇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城镇公办幼儿园资源,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城镇入园难问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保持其公益性和普惠性。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办普惠性分园,满足城镇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3.积极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企业、街道(社区)、农村集体和公民等举办幼儿园。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免征营业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幼儿园,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的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采取购买服务、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要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对全省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认证,实行年审制度。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要加强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实施民办幼儿园准入、评级、奖励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实行“优质优价”。要保障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多渠道补充合格教师。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大学学前教育专业,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扩大招生规模。扶持2—3所幼儿师范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升格为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提升幼儿教师培养质量,扩大培养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创新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对到农村幼儿园在岗实习一年后报考幼儿园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大学、大专毕业生,在招考时给予一定优惠。在城镇幼儿园选派一批骨干教师到农村挂职和支教,对成绩突出的,在职称评定、推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