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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财资〔2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4年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9-12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黔南州国资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理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4日

附  件

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独立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及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及将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公路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路资产形成

第六条公路资产的形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与城镇化格局、资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经济地区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合理布局路网结构,实现路网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第八条 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受让、移交等方式应当有利于提升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理顺公路管养事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公路资产管护

第九条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公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

第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现推迟和减少大中修工程的需求,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全生命周期的养护成本。

第十一条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接受中央委托管理的,由省级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省委托市县管理的,由市县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盘活存量公路资产,加强存量资产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路网效益。

管护单位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公众出行需求,鼓励通过出租、合作运营管理等方式充分利用、盘活公路附属设施,有效发挥公路资产效能、提高公路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管护单位将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公路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处置公路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因机构改革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公路资产的,管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革方案及公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路资产调整、划转手续。管护单位跨级次移交、按公路发展规划应纳入市政等有关部门管理的公路资产移交,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移交方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不再承担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功能的公路资产,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第五章  公路资产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增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养护预算与资产存量挂钩机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新增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并明确公路资产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护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公路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公路资产存量情况。

第六章  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资产的记账主体。

第二十六条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科学合理确认和计量公路资产价值。对于无法取得与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贵州省普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确定初始入账成本。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明晰公路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加快推进公路资产信息卡登记和入账核算工作。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管护单位公路资产清查结果和相关公路资产核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路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同清查结果一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账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路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