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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11-04                           九府办发〔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区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九江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二、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开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排水许可的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排水许可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各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排水设施程序审批,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项目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新建公共排水设施工程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将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联审联批部门。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规划方案中的排水设计是否符合雨污分流规划、排水设施连接公共排水设施接入点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及相关规范,开展排水管网施工图设计。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按雨污分流设计,设置污水管道,雨污水分别接入公共雨污排水管网。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已设置的在排水系统改造过程中应予以取消。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排水设施需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将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联审联批部门,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提出意见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排水接入许可。

(六)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照国家规范及地方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实施cctv检测。污水管道、混流管道及初期雨水截流管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闭水试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公共排水设施工程以及需要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由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关于排水设施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批复》。

四、依法全面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加强排水行业监管,严格城市污水源头管控。

(一)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乱排、直排。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混接。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设施排放污水。

(三)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排放工业污水的工业企业和排放医疗废水的医院需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装置,工业污水、医疗废水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