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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9〕19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原则上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控制性要求。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布局进行审查;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核实时,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出具幼儿园规划条件书面核实意见。

  四、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审批(备案)。在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对未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

  五、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凭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向不动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完成转移登记手续。

  六、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