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住建局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宜人社发[2017]52号)规定,删除该文件第一段中“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31号)”。
USHUI.NET®提示:(2020年4月30日由宜人社发〔2020〕6号《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未找到相关文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制止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
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31号)精神,现将在我市建筑领域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标准
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工期不足一年的,具体金额按合同价的0.5%提计,工期超过一年的按0.8%提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工资支付保障金征收程序
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纳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流程,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建设单位(业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缴纳。填报《宜昌市建设单位(业主代)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数额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划入劳动保障行政设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四、加强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总承包企业应严格执行分包工程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严禁违法分包和私招滥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分包应使用标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完成一次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