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于2022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9日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粮减损能力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开始收购前或者收购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共享该企业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检验、保管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四)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材料时,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粮食收购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粮食收购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售粮者告知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二)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检验粮食品质,确定质量等级,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三)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四)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五)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旺季应当每5日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有关质量、食品安全标准;
(二)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三)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技术规范、安全储存要求和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规定;
(二)不同的品种、生产年份、性质以及食用和非食用的粮食分类存放;
(三)保管、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和实施熏蒸作业符合有关规定;
(四)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运输的规定和标准,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运输粮食,禁止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三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保障粮食加工质量和食品安全必备的条件;
(二)建立原粮采购台账;
(三)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四)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五)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后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包装材料符合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包装物上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在粮食市场出现供过于求、价格明显下跌时,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明显上涨时,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粮食生产和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提升粮食利用率,加强粮食节约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