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2月22日
黄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74号令)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鄂政发〔2015〕28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卫计、人社、城建、房产等部门主动配合,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及个人。包括因火灾、溺水、矿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现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现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现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现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对象,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当地人民政府明确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资助资金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属于自残或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六)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或稳定就业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八)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各地应当以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救助金应当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资助、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条 领取救助金时,被救助对象或者家庭成员应当签字(指模);县级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对象应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急难型困难家庭及个人临时救助金额,情形一般的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临时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突发事件的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金额,应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在按以下方式计算临时救助金的同时,设定封顶线。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因突发事件的费用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按照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给予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因病、意外事件等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总收入的,但家庭总收入扣除申请家庭因病、意外事件等费用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差额,给予救助。计算公式为:临时救助金=(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12个月×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数)-(家庭总收入-家庭特殊事件费用支出)。当“临时救助金”为负数或零时,不予救助。
(二)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其家庭因病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2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4000元;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6000元;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8000元。
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其家庭因病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4000元;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7000元;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10000元;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得高于15000元。
(三)对于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生活救助金不得高于6000元。
市级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协商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当年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重复救助或因不同事由需多次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及时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由证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在市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应当协助其向黄石市救助站(或黄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证明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主动发现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工义工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管理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及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查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拟救助的金额超过本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上的,必须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